半夜爬電桿偷電纜 判刑10月
聯合報
34歲青年戴志信涉嫌連續兩天,在凌晨背麻布袋、攀電桿,以鋼剪偷電纜線。宜蘭地方法院以他犯兩起攜帶兇器的尋人查址竊盜罪,各判刑6月,合併應執行10個月,抓姦可易科罰金。
判決指出,戴志信在去年10月18日凌晨,持手電筒、麻布袋、鋼剪、撬棒,到員山鄉水源路段,以撬棒插入電桿偵探社兩側,踩在撬棒上,爬到電桿,以鋼剪剪斷電纜線,裝進麻布袋裡。
同月19日凌晨,又以同手法,在同地點附近偷剪電纜線,偷完電線,他投宿在一家民宿,警方循線查獲,扣得675公尺長的徵信社台電公司電纜線,法院依簡式審判程序,判處戴志信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,若易科罰金,以1千元折算1日。